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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视人物进行营销活动宣传是侵权行为你造吗?

    发布时间:2016-04-01

大家知道如果未经授权,服装鞋帽上擅用了《熊出没》中熊大、熊二的图案属侵权行为,这个已经有案例了。那么大家知道微信公众号中的商业活动也不能用卡通形象或明星做广告吗?那样也算侵权的。这个在知识产权范畴中属于商品化权或可版权性概念。

卡通角色具有商标化权和可版权性

很多卡通形象都比较有名,像蜡笔小新、迪士尼系列的动画电影中的相关角色等,都是具有商业价值的。就算把那些卡通形象直接做成玩具出售也不行,此前就有《捉妖记》的版权方起诉京东的,因为京东上有商家出售胡巴的玩偶。

现在,公众号里使用这些卡通形象做商业活动的代言人也是不行的。属于侵犯知名形象的商品化权行为。

商品化权是形象基于智力性劳动,由商品经济起催化剂的作用而催生的一种权利。它起源于人格权领域,知识产权领域是商品化权的渊薮所在,但不是所有的知识产权对象都能产生商品化权,它必须是那种经过大众传播,得到社会认可,产生一定知名度、美誉度对大众具有吸引力、能产生心理消费需求的对象才具有增值的可能,从而具有商品化的潜能。

再者,有些情况不适用“商品化权”这一概念,对于很多卡通角色,显然具有特定化、固定化的外观形象,本身就是一种“可版权性”的独特表述,从著作权角度,也属于该保护的范畴。

利用名人的广告推送也属侵权

这个此前有很多疑似代言的例子,就是本来明星明明没有代言,但是商品外包装或者商业活动宣传中用了明星的肖像等,都属于侵权行为。

其实,在微信公众号中推送广告也属侵权行为,但前提是推送的是广告。

例如,公众号想为别人做广告,找了明星做铺垫,或者以明星的形式引出活动,似乎都不行。

然而,一般情况下,不光微信公众号没有意识到自己侵权,甚至连明星都不知道其实这也算侵权,因为毕竟在这个娱乐至死的年代他们都已经习惯了这些乱七八糟的东西。在这里小知就要说了,如果你发现了这种情况,又不知道怎么办的情况下,下载中细软知识产权管理软件知库宝,联系小知,小知将为你义务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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