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知名汽车生产商宝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宝马公司)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此前,宝马公司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请求商评委裁定不予核准温州宝马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宝马公司)第1982802号 “宝马先锋”商标注册,未能获得商评委支持。
据悉,第1982802号商标被温州宝马公司申请在第9类电开关、插座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宝马公司起诉商评委的理由为,该公司第784348号 “宝马”商标已通过司法程序被认定为第12类车辆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在中国享有极高知名度。第1982802号商标与该商标均含有“宝马”文字,属于近似商标,而且两者使用的商品相关联,同时在市场上使用,可能致使消费者中混淆,并会淡化其“宝马”商标的显著性,因此不应被核准注册。
据了解,商评委在第1982802号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中认为,上述两商标虽均含有“宝马”文字,但第1982802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宝马”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差别较大,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两者亦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宝马公司的“宝马”商标虽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宝马”是汉语中已有的词汇,并非宝马公司独创,第1982802号商标的注册不会损害宝马公司利益。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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