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35类商品上的第14222794号“ZOME+图形”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以该商标同其它在先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为由,作出了商标注册驳回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遂委托中细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案例分析:
中细软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进行了全面分析,并结合申请商标自身的显著性,向商评委提交了如下申请理由:
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呼叫、显著部分等方面均有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首先,申请商标同两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上不同。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文字由英文单词“ZOME”构成,其中 “O”巧妙的设计成圆形,在圆形内镶嵌有一个镂空的五角星。引证商标一为文字商标,该商标整体分为上下两部分,上半部分数字“8”和英文“ZONE”附着在圆形背景图案之上,其中数字“8”所占面积较大,左侧的英文字母“ZONE”,字号甚小,使公众在视觉上难以辨认。下半部分为汉字“第八区”,字号较大,字体工整清晰,突出醒目,层次分明,视觉冲击力强。引证商标二为纯图形商标,以正圆为背景,圆形中间刻有五角星图案。该商标图形似印章,描绘事物简单明了。
第二,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的含义不同。申请商标“ZOME”来源于申请人商号,其中该商号中“中美”对应拼音为“Zhong Mei”。因此申请商标具有明确指向性,具有固定含义。引证商标一中英文部分“ZONE”译为“区域”,故“Zone 8”翻译为“第八区”,与中文部分“第八区”具有对应关系。该商标名称是以权利人的一档栏目“第八区”命名。BTV-8作为青年频道,锁定的人群正是这样一批充满朝气,带有时尚气息的青年人,具有时尚、新锐的含义。引证商标二为图形商标,图形中的圆形和五角星象征着太阳和星星,代表着权利人希望自身企业可以宏图发展。
第三,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的呼叫不同。申请商标“ZOME”读音为[zoʊme],包含英文一种呼叫元素。引证商标一的读音分为两部分,英文部分的读音为[zoʊn];中文部分读音为“dì bā qū”。引证商标二为图形商标,是为哑商标。可见,申请商标仅为英文一种呼叫元素与引证商标一中英文的呼叫方式截然不同,与引证商标二的呼叫方式也不尽相同,故申请商标与二引证商标在呼叫方式的不同,给相关公众造成完全不同听觉效果,不构成近似商标。
最后,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不同。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图形“”是字母“O”变化而来的,所以该商标的显著部分为“ZOME”。引证商标一为文字商标,“ZONE 8”译为“第八区”,汉字“第八区”醒目突出,英文“ZONE”字号较小,字形模糊。再者,对于以汉字为主要识别对象和记忆要素的中国相关公众来说,中文为主要识别部分。所以,汉字“第八区”为该商标的显著部分。引证商标二为图形商标,图形部分为该商标的显著部分。可见,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复审结果:
在中细软有理有据、专业的分析比对后,商评委推翻了商标局的决定,对申请商标作出了准予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裁定,使得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而有效的保护。
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的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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