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林丹35010219861203192X(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43类服务上的第15486587号“一碗杏仁一杯茶”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以用在所报服务项目上,缺乏显著性为由,作出了商标注册驳回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遂委托中细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案例分析:
中细软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进行了全面分析,并结合申请商标自身的显著性,向商评委提交了如下申请理由:
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经营个体企业长期实际使用以及广泛宣传推广的未注册商标,在相关行业内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更加凸显其显著特征,具备了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从尊重市场实际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考虑,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来,具有极强的独创性,用在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上,具有自己的含义,具备商标所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3)项所规定“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应予初步审定并核准注册。
复审结果:
在中细软有理有据、专业的分析比对后,商评委推翻了商标局的决定,对申请商标作出了准予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裁定,使得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而有效的保护。
申请商标商标图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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