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北京天溢中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注册申请在第42类服务上的第15191792号“”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以该商标同其它在先注册申请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为由,作出了第TMZC15191792BHTZ01号商标注册驳回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遂委托中细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案例分析:
中细软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进行了全面而专业的分析,向商评委提交了如下申请理由:
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的,源于申请人在先登记的软件著作权,具有合法来源,且经过长期的使用及宣传,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同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具备了商标所应有的区分性,不会造成混淆,应予以初步审定并核准注册。
二、申请商标“”同第1599959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一”)、第1774605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二”)、第8125610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三”)的指定使用服务项目、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及含义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差别,不易产生混淆和误认,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1,申请商标同各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进而也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读音及含义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差别,不易产生混淆和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首先,从构成要素及整体外观来看,申请商标由背景图案、字母和汉字三部分构成,清晰有致的排列,营造出一种专属、温馨的整体效果;而各引证商标仅突出字母e,在设计及整体效果上与申请商标具有显著差别。
其次,从读音来看,申请商标是一个英文字母和两个中文汉字的读音组合;而引证商标一和引证商标二则只有一个英文音节;引证商标三的中文构成部分与申请商标的巨大差异,使其整体读音效果更是不同。
第三,申请商标与三引证商标的含义各有不同。
复审结果:
在中细软有理有据、专业的分析比对后,商评委推翻了商标局的决定,对申请人意向的部分商品作出了准予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决定,使得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而有效的保护。
申请商标同三引证商标的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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