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姚伯达330322197711130833(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30类商品上的第15235812号“进口鲜+jin kou xian”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以该商标违反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作为商贸用语使用在制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为由,作出了商标注册驳回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遂委托中细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案例分析:
中细软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进行了全面分析,并结合申请商标自身的显著性,向商评委提交了如下申请理由:
一、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含义,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项目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的规定,应当予以初审公告。
(一)申请商标使用在“茶,糖,蜂蜜,谷粉制食品,华夫饼干,薄脆饼干,面包干,蛋糕(糕点),调味料,食品用香料(不包括含醚香料和香精油)”商品上,具有独特含义,显著性较强。
(二)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并非是对商品产源直接的表示,且以中国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习惯,不会对商品产源产生误认。
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及上海进鲜实业有限公司长期实际的使用以及广泛的宣传推广,在相关行业内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具备了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从尊重市场实际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考虑,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审公告并核准注册。
三、目前已有包含“进口”的商标被核准注册,这也从侧面说明了申请商标并未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产源,具备了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应当予以初审公告并核准注册。
复审结果:
在中细软有理有据、专业的分析比对后,商评委推翻了商标局的决定,对申请商标作出了准予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裁定,使得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而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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