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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动”案 和为贵

    发布时间:2011-02-14

近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了一起历时4年的商标权纠纷案,涉案双方分别为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动公司)和盐城市奥鑫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鑫公司)。据悉,由于该案案情复杂以及涉案“江动”商标享有较高知名度,引发了盐城市和国内机械动力行业的共同关注。

据悉,该案起始于2007年3月,奥鑫公司将江动公司诉至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称江动公司在生产的陆地用柴油机等商品上大量使用“江动”字样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第959112号“江动”商标专用权,并要求江动公司立即拆除其侵权产品上的“江动”字样。江动公司在知悉被奥鑫公司起诉后,于2007 年4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申请,欲撤销奥鑫公司第959112号商标。据悉,江动公司的理由是,第959112 号商标系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损害了该公司在先权利,而且该商标系由奥鑫公司经受让取得,在转让程序中违反了破产清算程序,属非法转让。

记者经多方采访了解到,第959112号商标由盐城市车辆厂于1995年7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1997年3月7日被核准在第12类汽车、农用运输车等商品上注册。2002年8月,盐城市车辆厂进入破产还债程序,2004年9月16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第 959112号商标被转让给奥鑫公司。对于该转让,江动公司坚称“未通过破产还债程序”,并表示盐城市车辆厂曾与其有过商业往来。不过江动公司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江动公司的前身江淮动力机厂曾于1980年5月27日提出第139347号“江动JD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该商标于 1983年3月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柴油机,目前该商标的权利人为江动公司。据悉,在商标评审阶段,江动公司向商评委提交了大量证明第 139347号“江动JD及图”商标知名度高的证据,包括在柴油机上使用的“江动”商标于1980年10月被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著名商标,1992年被认定为盐城市著名商标,2004年11月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等,欲以此证明盐城市车辆厂申请注册第959112号商标属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据介绍,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考虑到奥鑫公司主张江动公司侵权的法律依据来源于第959112号商标的有效性,在江东公司向商评委申请撤销该商标后,因为该行政程序的裁定结果与该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即裁定中止该民事案件的审理。

2009年1月,商评委在审理了江动公司的撤销理由后认为,江动公司提交的第139347号商标知名度等证据并不能证明该商标在奥鑫公司第959112号商标申请注册时已成为驰名商标,因此其撤销申请已经超过了5年的时效,并裁定驳回江动公司的撤销申请。

江动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商评委时,重申其第139347号商标在1995年7月之前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已是事实上的驰名商标,因此不存在超时效的问题,希望法院能撤销商评委的裁定,并判决商评委重作裁定,撤销第959112号商标的注册。不过一审法院在审理后,作出了与商评委相同的认定结果,并判决维持商评委的裁定。

据悉,该案的转折发生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中。就同样的证据,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江动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该公司至迟于1980年开始将“江动”商标使用在柴油机上,而且直至1995年江动公司的“江动”商标以及使用该商标的柴油机商品所获得的全国及省市各部门颁发的荣誉,以及1995 年之后江动公司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事实可以说明,在第959112号商标申请注册前,第139347号商标已通过长期使用成为了在柴油机商品上的驰名商标。由此,江动公司的撤销申请并未超过5年时效。

2009年12月1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该案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此前作出的裁定,就江动公司的申请,商评委需重新作出裁定。目前,新的裁定尚未作出。

在此期间,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奥鑫公司、江动公司沟通,希望双方的民事纠纷能达成和解。最终,在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主审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案外和解协议。据悉,根据双方协议规定,奥鑫公司将第959112号商标转让给江动公司,江东公司则一次性支付给奥鑫公司一定转让费,目前该协议已实际履行。2010年12月底,奥鑫公司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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