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成部喜宝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异议人”)刊登在第1389期《商标公告》第11658421号“”商标(以下简称“异议商标”)被提出异议,被异议人遂委托中细软集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答辩。
案例分析:
一、"喜宝" 及被异议商标既非异议人的商号,也非异议人的商标,"HiPP" 才是异议人的商号与商标。
二、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各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在中国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成为驰名商标,可享受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应予以核准注册。
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并没有侵犯异议人的在先商号权,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予以核准注册。
四、被异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显著部分等方面有明显的区别,指定使用的商品或类别不同,或类别与群组均不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使用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任何的混淆和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予以核准注册。
(1)被异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类别不同,或类别与群组均不同,不构成类似商品。
(2)被异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3)被异议商标同各引证商标的含义不同。
(4)被异议商标同各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不同
被异议商标信息:
引证商标信息列表:
复审结果:
在中细软有理有据、专业的分析比对后,商标局决定,第11658421号“”商标准予注册,使得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而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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