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时间,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应该算是知识产权的大事件了,然而大众对《非诚勿扰》的改名似乎并不满意,由于知名度问题,大家普遍都站在江苏卫视的天平上,而江苏卫视的没有改名举措也引发了各界的争相探讨。小知结合这一事件的相关问题抛出一些问题,供大家讨论。
金阿欢注册了“非诚勿扰”的繁体字商标如果不遇到江苏卫视的大型生活类服务节目也许并不会有什么问题。但明显这个商标有着抢注的成份。因为他承认是因为电影《非诚勿扰》的启发才注册的商标。
我们都知道,有一些在先使用的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权,会影响商标的成功注册,其中之一就包括在先著作权。然而,著作权均伴随着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无须履行任何注册登记手续。所以电影《非诚勿扰》自带著作权,金阿欢的商标权是侵犯了电影的著作权的。
而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制片者一般都是投资人或制片单位。很显然电影《非诚勿扰》的著作权归华谊兄弟,所以这样看来,到底是谁侵犯了谁的权利?各个权利之间难道有强弱之分吗?
下面是网友的评论截图
最后,笔者引用王荷舒律师的一段话结束本文:这是美国霍姆斯大法官那句被反复引用的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The life of law doesn’t lie in logic, but in experience)。”司法判决如果不能在实质上符合生活经验和常识,不论其表面逻辑能够如何精彩地自圆其说,也缺少真实的分量和意义。从江苏卫视发表的提起再审和不变名称的声明看,其是准备不惜代价地争取一个更有正当性判决结果了。可作为一家知名的省级电视台,生硬地拒绝执行生效法律判决未免太过嚣张和霸道。在原审原告已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其完全可以尝试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来争取执行中止。在现实和法律的框架内维权、抗辩、裁判都是艺术,真心期待下一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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