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上海铂爵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答辩人”)刊登在第1367期《商标公告》第10329497号“”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被提出异议,答辩人遂委托中细软集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答辩。
案例分析:
一、"" 经过答辩人长期的使用及广泛宣传,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影响力,早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具备了与其他标识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各引证商标具有知名度。而且,被异议商标所指定使用的“贵重金属锭,贵重金属盒,银饰品,钟表指针(钟表制造),精密记时器,表”与各引证商标所指定使用的“贵重金属盒、银饰品、钟表指针”等商品项目差异明显,无论依据《商品或者服务的分类表》还是从商品的功能、用途、特点、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明显,加之,被异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差异明显,因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予以核准注册。
被异议商标与二引证商标对比图如下:
复审结果:
在中细软有理有据、专业的分析比对后,商标局决定,第10329497号“”商标准予注册,使得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而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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