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成都伊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43类服务上的“漫小鲜堂”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以近似为由驳回,申请人对此不服,遂委托中细软集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案例分析:
中细软集团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进行了全面而专业的分析,向商评委提交了如下申请理由: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显著部分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区别,二者不够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横向排列的"小鲜堂" 三个汉字构成,这三个汉字字号较大,字体属于经过一定艺术设计的字体,显得灵动、鲜活。整体看来,申请商标既简洁明快,又生动活泼。申请商标是纯文字商标,其显著部分为"小鲜堂"这三个汉字整体;
引证商标是个图文并茂的组合商标,图形部分是一个亭阁的门框,充满了古典气息;文字部分是竖向排列的"小鲜堂酒楼"五个字,这五个字较小,被置于门框之内。整体看来,引证商标复杂紧凑,古典气息浓厚。引证商标由于文字部分字号较小,很难辨认,而图形部分却极为突出, 故其显著部分在古典气息浓厚的图形。
(二)引证商标己依法被撤销,其商标专用权已终止,不应成为申请商标初审公告的权利障碍。
复审结果:
在中细软集团有理有据、专业的分析比对后,商评委推翻了商标局的决定,对申请商标作出了准予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裁定,使得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而有效的保护。
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的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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