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要禁止宣传“驰名商标”?既然已经禁止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与市场推广了,那么,“驰名商标”还有什么用?想必很多人心中都有一个大大的疑问。
过去,很多公众将驰名商标误认为是国家对商品服务质量与企业信誉的官方认可,因此一些企业就将‘驰名商标’的字样用于广告宣传、展览,或印刷到商品包装上,希望可以提升消费者对产品与企业的信任度与认知度,起到广告宣传、促进销售的作用,实际上,因为大众对于驰名商标认识上的偏差,确实令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知名度、品牌影响力与品牌价值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企业开始盲目追求‘驰名商标’的称号,甚至不择手段,通过虚构商标争议、商标侵权案件等方式获取驰名商标的认定,这些企业在驰名商标的认定上花费了大量时间与精力,而忽视了商品或服务质量,这实际上是一种本末倒置的行为。
实际上,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对拥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一种保护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范“傍名牌”“搭便车”等行为,使企业在商标争议、纠纷等案件中占据有利地位。因此,虽然“驰名商标”被明令禁止作为广告宣传使用了,但其依然可以享受不同于普通商标的、特殊的商标保护权利。
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享受同类别或类似商品服务类别上的商标保护权,而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仅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禁止他人注册和使用,在其他不相同、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也禁止他人注册和使用,也就是说,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几乎可以享受到全类别的商标保护。这不仅可以为驰名商标省下一笔不菲的全类别注册费用,还可以有效地遏制不法商家对驰名商标的“傍名牌”“搭便车”和恶意抢注等行为。
而一旦出现了恶意注册的行为,驰名商标也可以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能够随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恶意注册的商标无效。除此之外,其他公司也不得以该驰名商标作为域名、公司名称注册,否则将有很大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说,驰名商标较之一般商标,被赋予了更为广泛的排他性权利,在法律上也受到了更为全面的保护。
除此之外,在实践与商业经营中,驰名商标也可获得更多的特殊保护。一般来说,驰名商标的知名度较高,在政府与公众当中的认同度也比较高,工商部门在侵权打假时的力度自然也比一般商标要大。同时,驰名商标的市场信誉度高,在进行商标权许可、转让时可获得更多的商业利益,用于质押、融资、投资、信贷、招投标等商业行为时也更容易得到支持。这对于企业的发展或转型升级来说,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驰名商标“禁宣令”无疑会削减企业追逐“驰名商标”热情,但其最终目的就是让驰名商标回归“本源”,令企业更多地关注产品、服务质量,因此,即使不能用于宣传推广,但在法律保护与商业活动中,驰名商标仍是一张不可多得的“护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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