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时,你知道白酒、啤酒其实不在一个类别里吗?如果你只注册了其中一类商标,那么就会面临日后品牌有影响力后别人抢注另一类的商标而无能为力的局面,因为,如果不是驰名商标是不可以跨类保护的。白酒和啤酒可能在消费者眼中同属于酒类,说是“类似商品”还不是特别明显。比如方便食品与食品的饼干与果肉,虽然都算零食,但也属于不同类别。要知道“类似商品”和“类似服务”在商标注册、转让及其他问题时经常遇到,小知今天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存在特定联系 容易造成混淆
根据相关解释,所谓“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这个类似商品指的通常是日常生活中人们按类别分的,例如家电类商品包括冰箱(第11类)、洗衣机(第7类)、电视机(第9类)等,但其实,在注册商标时却都不在同一个类别中。
“类似服务”是指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商品和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是相关公众混淆。
可能由费群体、消费习惯决定
什么情况下容易被认定为类似商品或服务呢?
具体地说,如果两种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同或者有较大的关联性,能够满足消费者相同需求的,则被判定为类似商品的可能性较大。如果两种商品的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相同或者相近,消费者同时接触的机会较大,容易使消费者将两者联系起来,则被判定为类似商品的可能性较大。
如果两种商品由相同行业或者领域的生产者生产、制造、加工的可能性越大,则被判定为类似商品的可能性越大。如果两种商品以同一行业的人为消费群体,或者其消费群体具有共同的特点,则被判定为类似商品的可能性较大。
类似商品的判定,还应当考虑中国消费者在特定的社会文化背景下所形成的消费习惯。如果消费者在习惯上可将两种商品相互替代,则该两种商品被判定为类似商品的可能性较大。
实践中,《商标法》中建议如果转让商标时,也要将类似商品商标一并转让。在法院审判是否商标侵权时,也会考虑此种情况,因为有时会出现某一商标被不同企业在不同类别(但可能是类似商品)里分别持有,这样可能容易被消费者误认为是同一商标同一企业而发生混淆,从而影响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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