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吵得沸沸扬扬的《花千骨》据说被抢注商标,而同样的《琅琊榜》则对知识产权进行了全面的保护,当然也少不了商标的完备保护。大家应该都知道商标注册中有很多在先权利是不能侵犯的,如企业名号、在先姓名权和在先著作权等。而企业名号和姓名权比较容易判断,取证的话也相对容易,例如企业的工商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星参加演出时的署名等。但在先著作权的证明相对不太好取证,导致很多著作权人眼睁睁看着自己的作品名称被人抢注而无计可施。今天,小知就说说怎样判断申请注册的商标侵犯他人的著作权问题。
怎样才算侵犯他人的在先著作权?
很明显《花千骨》先是作为小说发表的,后才改编成电视剧,但怎样才能证明《花千骨》小说著作权在先呢?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条件一:构成侵犯他人的在先著作权,商标与他人作品相同或者实质性相近。这个不用解释了,就是商标名称和作品名称相同或不完全相同,但能够让广大消费者混淆。
条件二:商标注册申请人接触过或者有可能接触到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意思就是商标注册人知道这个作品,当然了,《花千骨》那么出名,注册人应该就是冲着名气去的。
条件三:商标注册申请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就是想注册“花千骨”商标的企业并没有经过原小说作者的同意,或许二者并不认识。
著作权的重用取证方式要记牢
实践中,著作权人要证明在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著作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许多著作权人往往因为无法证明其拥有某一作品的著作权而最终败诉。因此,著作权人应保存好能够证明自己著作权的证据。
通常,证明在先著作权可以通过著作权登记证书,在先公开发表作品的证据材料,如刊登有作品的报刊、书籍、光盘等,在先创作完成该作品的证据材料如草稿、电子文档等,在先通过继承、转让等方式取得著作权的证据材料等来证明其著作权。此外,对生效裁判文书中确认的当事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事实,在没有充分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法院一般会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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