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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申报

    发布时间:2011-01-18

  驰名商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就商标的注册或侵权产生纠纷时,法院有权认定驰名商标。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申请驰名商标所需要的材料:

  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主要采取“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申请人应该提供的材料: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料;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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