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的注册商标变更,包括三个方面的改变: 一是注册商标需要在其注册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扩大使用的; 二是注册商标改变其文字和图形等标志的; 三是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前述的申请原则已经包括了前两种情况,前两种情况改变了商标法所保护的客体,视为新的商标,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因此,这里所指的 “变更”是狭义的商标变更,即仅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改变,并不涉及商标权专用范围的变化。
注册人名义,通常是企业法人、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者和其他组织的法定名称,表示了商标权的主体。注册人地址则是注册人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名称。由于行政区划变更、行业调整、企业名称变更、厂址迁移等,需要改变注册人的名义或者地址时,商标注册人应及时办理变更事宜,因为这涉及到商标保护对象和商标管理管辖问题,因此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禁止自行改变。
当发生变更事项时,注册人应当及时办理变更事宜,并向商标局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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