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的独占专用的权利关系;也包括责任关系,即商标注册人对其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的保证责任。此外,还包括依照法律,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责任关系。
(一) 依法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人行使其专用权时,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不得自行转让其注册商标; 不得自行改变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注册人发生变更事项时,应及时办理变更事宜,求得法律保护。如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商标局可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二) 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
保护消费者利益是我国商标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我国 《商标法》第7 条明确规定: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第45 条还规定: “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三) 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及时申请备案
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商标局申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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