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西安中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注册申请在第39类服务上的第13682373号“”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以该商标同其它在先注册申请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为由,作出了第TMZC13682373BHTZ01号商标注册驳回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遂委托中细软集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申请商标与二引证商标对比图如下:
案例分析:
中细软集团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进行了全面而专业的分析,向商评委提交了如下申请理由:
一、申请人是中国首家专业的旅居庄街景区投资开发运营商,其与多家知名企业合作,也开展了许多公益募捐活动;另外,申请人将申请商标大量的使用在其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及交易文书上。经过申请人广泛使用,已同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具备了商标应有的区分性。
二、申请商标同第11295887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一”)、第11295524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二”)在绘图方式、整体外观、显著部分、呼叫及含义等上区别明显,不会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由于引证商标一和二同属于一个权利人,且商标完全一样,故在此不再一一赘述,直接将二引证商标统称为“引证商标”。
1、构成要素、绘图方式、整体外观不同。
申请商标为组合商标,图形部分是对建筑元素的融合,描绘了申请人开发项目庄街景区自然生态及业主生活;引证商标为图形商标,是由五个汉字“义”变形设计而成,其整体简洁。
2、显著部分及呼叫、图形部分所表达的意境及整体含义不同。
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为汉字“中庄联社”,对应的呼叫为“zhōng zhuāng lián shè”,另外,“中庄”为申请人的企业商号,“联社”指联合社区,商标整体体现了申请人与业主联合合作创建美好社区家园的梦想;引证商标仅包含一种构成元素,显著部分为图形,俗称为“哑商标”,该商标中“义”有公益之意,是对公益事业的歌颂
复审结果:
在中细软集团有理有据、专业的分析比对后,商评委推翻了商标局的决定,对申请人意向的部分商品作出了准予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决定,使得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而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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