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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细软代理“SUPER DOLPHIN”商标驳回复审案获得成功

    发布时间:2015-11-02

案情简介:

广州奕景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注册申请在第21类服务上的第13943424号“洪湖生态”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以该商标同其它在先注册申请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为由,作出了第TMZC13943424BHTZ01号商标注册驳回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遂委托中细软集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案例分析:

中细软集团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进行了全面而专业的分析,向商评委提交了如下申请理由:

一、申请商标与第3064370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一”)、第10250905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一)申请商标与二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项目不尽相同,不构成类似商品。

(二)申请商标与二引证商标在文字部分的构成、字形设计、整体外观、呼叫及含义等上区别明显,不会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任何的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二、申请商标与第7244927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三”)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及呼叫等区别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1.构成要素及整体外观不同。

2.显著识别部分及呼叫不同。

3.图素来源及图形所表现的意境不同。申请商标图形来源于企鹅,引证商标三图素来源为一只似鱼的鱼。

三、申请商标经过长期的实际使用,已经具备商标应有的区分性。并且,同申请商标具有相同文字结构形式的诸多在先商标均已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统一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

四、引证商标一目前已处于无效阶段,不适宜直接作为在先权利依据。

复审结果:

在中细软集团有理有据、专业的分析比对后,商评委推翻了商标局的决定,对申请人意向的部分商品作出了准予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决定,使得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而有效的保护。

申请商标同三引证商标的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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