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湖北洪湖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注册申请在第39类服务上的第13950970号“洪湖生态”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以该商标同其它在先注册申请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为由,作出了第TMZC13950970BHTZ01号商标注册驳回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遂委托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细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案例分析:
中细软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进行了全面而专业的分析,向商评委提交了如下申请理由:
一、申请人是一家集酒店旅游、水产养殖、食品加工等为一体的大型企业。申请商标“洪湖生态”四个汉字与申请人的企业字号相对应,自申请人成立以来,将申请商标作为主打品牌广泛的应用于宣传页、产品外包装及办公材料上;同时,申请人为了提高申请商标的知名度,花费巨资在高速路、繁荣的街道等重要交通路口设立了广告牌。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同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具备了商标应有的区分性。
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的实际使用,已经具备商标应有的区分性。并且,同申请商标具有相同文字结构形式的诸多在先商标均已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统一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
以上商标均含有“生态”二字,其文字结构形式同本案申请商标“洪湖生态”如出一辙,这足以说明,含有“生态”二字的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9类服务项目上,并不会产生误认。根据审查统一性原则,指定使用在“船只出租,导游,旅行陪伴,安排游艇旅行,观光旅游”等服务项目上的申请商标“洪湖生态”也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
复审结果:
在中细软有理有据、专业的分析比对后,商评委推翻了商标局的决定,对申请人意向的部分商品作出了准予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决定,使得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而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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