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青岛中农为民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注册申请在第1类商品上的第13766851号“”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以该商标同其它在先注册申请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为由,作出了第TMZC13766851BHTZ01号商标注册驳回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遂委托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细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案例分析:
中细软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进行了全面而专业的分析,向商评委提交了如下申请理由:
(一)申请商标同各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同各引证商标的对比图如下:
1、由上图可知,申请商标同各引证商标的构图要素、图形设计及整体外观区别鲜明,给相关公众完全不同的视觉印象效果。
2、申请商标同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方面的明显不同,致使其整体呼叫和含义区分显著。
(二)引证商标一“”正处于申请待审中,权利状态不明确,将其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审公告的权利障碍,有损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若按照本案的近似判定标准,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及引证商标五也应互为近似商标,而申请在后的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和引证商标四的核准注册,也从侧面说明申请商标同各引证商标的不近似性。因此,根据审查统一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
(四)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同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具备了商标应有的区分性。
复审结果:
在中细软有理有据、专业的分析比对后,商评委推翻了商标局的决定,对申请人意向的部分商品作出了准予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决定,使得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而有效的保护。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400-700-0065
在摘编网上稿件时,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无法及时确认稿件作者并与作者取得联系。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地向权利人支付作品使用费,请作品著作权人及时与本网站联系,以便支付稿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