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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控烟行动被牙膏阻挠 “中华”商标惹的祸?

    发布时间:2015-08-10

小知最近在看一则新闻时,感到了无比的纠结。北京市控烟执法遇到的“迄今为止最大挫折”竟然是几支中华牙膏,控烟执法人员不但吃了闭门羹,还被不断羞辱差点报警!在小知的认知里,执法部门一向是强势的一方,如今何以这样狼狈呢?

事情还要从头说起,今年6月1日,北京市实施了控烟条例。7月14日,北京市卫生监督所就金叶园会议中心存在的控烟违法问题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然而,金叶园并未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反而在执法人员欲进入办公大楼执法时,拿着几支“中华”牙膏与执法人员辩论,强硬地阻碍执法人员进行正常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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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叶园的人为什么拿着牙膏理论,就要从“中华”这个商标说起了。按照控烟条例的规定,禁止吸烟的公众场所也不得摆设印有烟草广告的物品。针对这一条规定,金叶园的人逻辑如下:那是不是也得把这牙膏没收?不没收不行啊,这也有“中华”两个字,不是给“中华香烟”做广告吗?什么?你要把牙膏没收?你凭什么没收,我好好的刷个牙招谁惹谁了?凭什么把我牙膏收走?这种思维有一个陷阱,你跟他讲物品不一样,他说上面都印着“中华”两个字;你跟他讲商标,他辩解物品明明不一样!这种答非所问式的辩解方式,还真容易把人绕晕,绕的哑口无言!控烟执法人员也莫要着急,让中细软的小知来解释一下为何不同的物品却拥有相同的名称吧。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准”。也就是说,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是有范围限制的,只对核准注册的商标类别有效。就“中华”来说,烟草在商标注册尼斯分类表中属于第三十四类,而牙膏属于第三类。正是因为这两种商品类别不同,即便使用同样的名称也不至于导致消费者误认,两个商标才会都得到了国家商标局的授权。金叶园的人非要拿着完全不同的商品去辩解“不得摆设印有烟草广告的物品”有多么不合理,看来不信任消费者对商品的辨别能力啊!中细软专家提醒,如果您的企业要生产不同种类的商品,请不要忘记给不同种类的商品在相对应的类别注册商标。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不同的商品使用相同名称的商标并不犯法,也不会误导消费者。但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可是不被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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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是因烟草而起,就再多说几句。烟草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烟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以罚款。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烟草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国家行政部门对烟草市场的管理应当严格,不管是“无牌”上市还是“冒牌”上市,都要遭到相应的处罚。作为普通公民,除了要提高辨别能力,不被假烟所骗之外,还应该积极主动履行《控烟条例》。毕竟,在公众场所抽烟危害的不仅是自己的身体,还有公众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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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金叶园的人做出“拿牙膏阻碍执法”的行为是有意还是无意,都给我们提了个醒——多了解些商标的知识是必要的!如果各位知己想了解更多与商标相关的知识,就请关注中细软的官方微信gbicom吧,这里有更多更全的商标知识等您来了解!

标签: 牙膏 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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