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杭州宝银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14类商品上的第12941419号“”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以该商标同其它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作出了第TMZC12941419BHTZ01号商标注册驳回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遂委托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细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案例分析:
中细软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进行了全面而专业的分析,向商评委提交了如下申请理由:
一、申请商标与二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项目不尽相同,且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显著识别部分及含义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一)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一在1402类似群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同引证商标二在1401、1403-1404类似群不构成同种或类似商品。
(二)申请商标与二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显著识别部分及含义等方面不同。
复审结果:
在中细软有理有据、专业的分析比对后,商评委推翻了商标局的决定,对申请人复审的全部商品作出了准予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裁定,使得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而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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