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北京风度东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18类商品“梦中梦+DREAM OF DREAM+图形”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以近似为由驳回,申请人对此不服,遂委托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细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案例分析:
中细软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进行了全面而专业的分析,向商评委提交了如下申请理由:
一、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一、二 、三具有明显差异,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一)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一、三使用的商品不构成或不完全构成类似商品。
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一、三单独比对,商品项目存在较大的差异,无论依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划分标准,还是从商品的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客观属性来看,均不能判定为相同或类似商品。
(二)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图形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组成商标,其图形整体外观由紧紧握在一起的六只手组成,体现申请人企业向心力及凝聚力;主要识别部分为中文“ 梦中梦 ”,对应的呼叫为“mèng zhōng mèng ”;其含义为请消费者用自己的手触摸包包,体验产品高品质带来的享受。
引证商标一以字母JW为设计要素,主要识别部分为中文“巨王星”,对应呼叫为“jù wáng xīng”;其含义为打造床垫行业中的王者巨星。
引证商标二以加号及乘号为设计要素,图形商标为“哑商标”,无明确含义及读音。
引证商标三以心形为设计要素,主要识别部分为中文“麻西雅”,对应呼叫为“má xī yǎ”。含义为以麻作为布的主要原料,生产出让消费者放心的布,用良心打造同行业中的“西雅图”。
二、申请商标同各引证商标在图形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消费者基于一般注意力即可分辨,不会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和混淆,不构成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复审结果:
在中细软有理有据、专业的分析比对后,商评委推翻了商标局的决定,对申请商标作出了准予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裁定,使得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而有效的保护。
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对比图: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400-700-0065
在摘编网上稿件时,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无法及时确认稿件作者并与作者取得联系。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地向权利人支付作品使用费,请作品著作权人及时与本网站联系,以便支付稿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