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香港迪斯尼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43类服务上的“漫之屋Diffuse house及图”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以近似为由驳回,申请人对此不服,遂委托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细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案例分析:
中细软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进行了全面而专业的分析,向商评委提交了如下申请理由:
(一)申请商标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图形设计、呼叫、含义上具有明显的区别,二者不够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图形、汉字“漫之屋”和英文“Diffuse house”组成,英文部分是对汉字的翻译,图形好似女子侧脸轮廓;商标显著部分在于汉字“漫之屋”,其整体一致体现了申请人对酒店品牌文化创意的追求。
引证商标由图形、汉字“贵苗岭”及拼音“GUIMIAOLING”三部分组成,这三部分都与其企业商号及经营范围相对应;图形部分像是一只风味独特、装盘待用的鸭子。商标整体具有苗族民间饮食文化特色,其显著部分在于汉字“贵苗岭”,他是对公司起源、民族餐饮特色的描述。
(二)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已经进行了大量使用,鉴于申请人在香港酒店行业积累的较高人气,已具有一定的市场地位和影响力,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复审结果:
在中细软有理有据、专业的分析比对后,商评委推翻了商标局的决定,对申请商标作出了准予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裁定,使得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而有效的保护。
申请商标同二引证商标的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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