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中超赛事转播权之争,去年9月,新浪网将凤凰网诉至法院索赔千万元。朝阳法院昨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凤凰网转播中超赛事的行为,侵犯了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对赛事画面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判决凤凰网及运营者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新浪互联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这是咋回事?为啥网络视频也有版权?索赔千万却被判50万,这也相差太大了吧?别心急,作为有着14年知产增值服务经验的运营商,中细软集团给你详细说说网络视频版权侵权的那些事儿。
据介绍,2012年,中超公司与新浪网签订协议,约定新浪网享有在门户网站领域独家播放中超联赛视频的权利,期限至2014年。为避免歧义,协议中还特别列明了与新浪网业务相同或有竞争关系的多家互联网门户网站不得以任何形式转播或录播中超赛事,其中就包括凤凰网。2013年,新浪网发现凤凰网未经合法授权,非法转播中超联赛直播视频,分流了用户关注度和网站流量。新浪网随即起诉至法院,要求凤凰网停止转播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新浪网在合同期内享有在门户网站领域独播中超联赛的权利。而凤凰网未经许可向网络用户提供赛事转播,侵犯了新浪网权利。最终,法院判决凤凰网停止播放中超联赛,并刊登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同时赔偿新浪网经济损失50万元。
这个案例算是告一段落,中细软接下来给你趁热说说目前中国网络视频存在的版权问题。正如比尔·盖茨在2006年所预言的:“未来5年,网络视频将为传统媒体带来一场革命。”据中国互联网统计中心统计,中国视频网民三年增长超过170%,截至2010年12月已达到2.84亿人,4600多万人选择只使用网络观看视频内容。
网络视频逐渐成为网民获取电影、电视、视频等数字内容的主要渠道。除了丰富的内容资源,频发的版权纷争也牵动着利益相关者的神经。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开的知识产权案审理结果,2013年全国共有1388件涉及网络著作权侵权争议的民事判决书公开,涉诉作品类型中,网络视频民事案件有783件,排名第一。
版权又称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网络视频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使用播放软件在线播放和观看各种视频文件的网络传播方式。网络信息的易复制、传播速度快给视频侵权提供技术可能性,随着数字化时代的来临,使得相关网络作品的复制与传播变得更为简单与迅捷,网络视频侵权在技术上达到零成本,大量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便悄然产生了。
除了上面所说的技术成本低,网络视频版权问题频现,还有以下四个原因:
一、网络版权飙升天价,守法成本高
如今,网络视频版权市场风头正旺,热门节目的单集版权动辄几十万,甚至几百万,让很多视频网站望而却步。在高额的版权成本面前,盗版就要容易许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也诱使视频网站间或多或少的出现侵权盗播行为。
二、版权分销不成熟,引发诸多争端
面对高昂的版权成本,视频网站在购买内容的独播版权后,有些会通过分销给其它视频网站的方式来降低自己的版权成本。而我国网络版权分销刚刚起步,模式尚不健全,版权方和各视频网站间有时尚不能明晰地确认版权归属,从而出现网站互诉侵权的情况。可以说,目前中国各大互联网公司几乎都卷入了版权纠纷当中,无一幸免。
三、“避风港原则”,使得版权保护成为一纸空文
“避风港原则”的滥用是网络视频版权侵权问题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所谓“避风港原则”则是指涉嫌侵权的公司在接到权利人发来的侵权通知后,涉嫌侵权的公司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删除涉嫌侵权作品就可不被追责,这实际上相当于给不法分子开出了一道方便之门。
尽管该条款同时规定“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但由于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认识状态的认定存在争议,导致具体的判例存在差别,此外,避风港原则中所谓的“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也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时间限制,由此造成一些视频网站的侥幸心理。
四、《著作权法》标准陈旧,不能适应经济发展
网络视频版权侵权的赔偿依据主要是《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即在计算侵权赔偿额时,先看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数额,如果实际损失数额不能确定的,按照侵权人的非法所得额确定。如果这两者都不能确定,由法院在50万元以内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显然,依据现在的网络视频天价版权费,这个50万元的赔偿数额过低。原因在于我国《著作权法》于2001年修订,到现在已经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中细软建议,应该尽快确立惩罚性赔偿的相关条款,加大立法力度,让“作恶者”受到应有的惩罚,才能起到警示作用,提高法律威严。
分析了网络视频版权侵权的问题症结所在,中细软不禁要说上一句:治理网络侵权,不单单要从法律上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需要互联网新技术的把控,让侵权者无计可施,更需要网民道德素质的提高,尊重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只要这三管齐下,才能真正保护网络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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