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知识产权的普及,人们都知道申请注册商标应当尽早, 所谓“先到先得”,讲的就是这个道理。在现实生活中,结果往往更残酷,也就是说,哪怕你比别人晚一天提交申请,都有可能与心爱的商标失之交臂。但在实践中,也会出现两个或三个甚至更多的申请人,不约而同在同一天提交申请的情形,这时就涉及同日申请商标如何处理的问题。
我们首先来说说,法律对于这个问题是如何规定的?依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这大段话看完仍然不懂的,中细软商标专家给您理一理,遇到上述情况,商标局一般会给出三种解决方案:
a. 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谁在先使用了该商标,谁就能申请注册,其他则不准予注册;
b. 若各申请人均没有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则可通过协商决定谁申请注册该商标,并将书面协商报送给商标局,其他则视为放弃;
c. 若各申请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则以抽签形式确定一名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
在商标局审查实践中,同日申请商标的流程是怎样的?遇到同日申请商标时,应该从哪些方面着手准备?中细软商标专家就结合相关商标实际案例,对同日申请商标的来龙去脉进行了梳理,希望能为想要注册商标的小伙伴们熟悉商标申请流程、提高申请成功率、提高应对各种情况的能力有所帮助。
第一回合 狭路相逢,同日递交申请商标名“撞车”
2012年10月8日,四川省成都市的成都×工作室与香港行政区的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在各自商标代理机构的协助下,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注册丰×商标的申请。商标局核查相关文件后,同时受理了两家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
第二回合 证据之争,谁在先使用谁掌握优先权
2013年12月,商标局经初步审查后确认,分别向成都×工作室与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发出《同日申请商标补送证据通知》,要求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丰×商标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的使用证据。
商标局在收到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后,将从真实性、有效性、时效性等方面对证据进行审核,从而判断申请人是否在申请日之前确实使用该商标、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及服务类别、使用该商标的时间长短等。
遗憾的是,成都×工作室与中国×集团有限公司都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丰×商标的使用证据,商标局因此认定双方均未使用该商标。试想,如果任意一方在着手申请该商标的同时,就在报纸、杂志、网络、电视等媒体投放一些广告,参加一些展会并留下文字、音视频资料,则可以在此环节取得先机。
第三回合 协商之争,双方都有诚意才有可能
2014年4月,商标局向成都×工作室与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发出同日申请商标协商通知,要求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就丰×商标在先申请权进行协商,如一方放弃该商标的申请权,则商标局确认另一方的在先申请权。
由于,成都×工作室已于2014年4月10日将丰×商标转让给四川×贸易有限公司。因此协商在四川×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集团有限公司间展开。四川×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对于丰×商标有各自的考虑,一个看好后市希望拿下,一个希望转手变现开心离场。据了解,申请双方对于该商标都很重视,双方负责人电话沟通联系后又数次见面商谈,一度达成约定,以数十万元完成协商。但后来双方在付款方式上产生较大分歧,最终协商失败。
第四回合 抽签之争,准时到场材料齐全是前提
2014年10月22日,商标局向四川×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发出同日申请商标抽签通知,通知双方于2015年1月20日参加商标局组织的同日申请商标抽签。
2015年1月20日,四川×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均准时派员参加同日申请商标抽签。在递交相关材料后,双方在北京某公证处的见证下,进行了抽签。根据抽签规则,抽出大号的四川×贸易有限公司终于获得了丰×商标的在先申请权。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因抽签不中,面临商标申请被驳回的不利局面
结合上述案例,同日申请商标的流程,你看懂了吗?但有一点要提醒,上述案件里的中国
X集团有限公司如确实难以接收此商标被驳回的决定,与普通的商标被驳回类似,可以在接到驳回通知书15日内向商评委提出驳回复审。另外,该公司也可针对即将初审的四川×贸易有限公司的丰×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甚至起诉至法院,通过司法程序主张自己的权利。但中细软商标专家提醒,面对商标被驳回的情况,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应对之策。“逆来顺受”并不可取,但不计代价的执着也未必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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