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注册“参与感”商标被各大粉丝经济玩家异议,阿里注册“海淘”商标被各大电商异议,这边New Balance异议“新百伦”惨败赔偿9800万,那边Zara异议不服把抢注自己商标的洗剪吹告上了法院。外行人看热闹,内行人看门道,眼看各家大佬把商标异议玩得这么嗨,知己们坐不住了:商标异议究竟在异什么?小知这就告诉你,他们究竟在弄啥嘞!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理论上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但实践中,提出异议申请的主要是认为该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了自己合法权利的利益相关人。异议的理由可以是绝对禁止注册事项和相对注册事项中的任何一项或几项。主要包括:侵害驰名商标、违规注册地理标志、商标近似、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恶意抢注以及违反禁止作为标志规定或是违反商标注册特殊要求等。
在zara异议一案中,美发店老板周先生意外发现zara并未在第44类商标中注册,于是便将zara的中英文商标申请在第44类美容美发等行业使用。然而在周先生申请之初,便收到zara的律师函要求他立即终止侵权行为,但历尽三年波折周先生最终还是拿到了商标注册证。翻阅zara异议案卷宗不难发现,zara在异议和异议复审乃至诉讼中,一直强调周先生明知zara已驰名中外仍然恶意注册,损害了zara公司的已在先使用的商标专用权。而周先生一方则坚持自己申请在44类商品下申请zara商标遵循了申请在先的原则,最终结果周先生胜利拿到注册证也表明法院支持商标申请在先原则。然而,值得商榷的是本案中对于zara作为驰名商标的被保护权毫无顾忌,基于此zara很有可能对周先生继续追究。
Zara案以及New Balance案所代表着大多数以相对理由提出异议的情况,类似的还包括价值6000万美金的苹果商标案,然而与这些常见的商标异议案不同,以绝对理由提出异议的案件近年来逐渐增多,并集中表现在互联网相关行业。以微信案为例,由于微信自面世以来发展过猛,现已普及至八亿人群,致使原本申请“微信”商标在先的创博亚太公司却在微信商标异议中败诉而归,法院给出的解释是:微信已成为当下最基本的通讯工具,对微信商标的更改将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这一解释曾引发巨大争议,“难道是我国商标注册体系采用的申请在先原则不管用了吗,如果通过用户规模来判定,那以后所有企业都不用申请商标,看着哪个商标好就拿来用,最后就看谁的经营规模大就行了。”不少网友为创博亚太鸣不平,然而需要因为商标异议鸣不平的又岂止这一家。
武汉枭龙汽车公司申请的“枭龙”汽车商标因为被“枭龙”战机的生产商异议而难以获得注册,枭龙战机如此蛮横也是因为其背景太过强大。据了解,“FC-1”战斗机代号“枭龙”,是中国和巴基斯坦共同投资研发的全天候、多用途轻型战斗机,被认为是中、巴两国友好的重要象征。今年,我国领导人访问巴基斯坦期间,巴空军派出“枭龙”战机全程伴飞护航。商标局因为“枭龙”汽车商标的注册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像而不予通过其注册。目前枭龙汽车已提起上诉,案件仍在审理之中。
俗话说:无利不起早。纵观以上商标异议案件我们不难发现,商标异议无非是为了名利二字。大企业或为了维护企业商标良好形象,或是用商标圈地扩宽业务领域,而小商家或是绑架大牌获利,或是被大牌逼迫丧失原有商标权。无论处于哪种情况,找专业的商标代理公司都是不二选择,中细软作为有着14年专业商标业务经验,商标代理量第一的知产行业领头羊,多复杂的商标业务都能在这里得到最佳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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