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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恶意抢注是什么?

    发布时间:2008-09-27

恶意抢注,指将他人具有知识产权的各种商业标识如商标、企业名称、域名、网络实名、产品名称、包装装潢等,乘他人不注意,抢先申请为其他种类的知识产权,如将他人的商标,申请为企业名称、网络实名;将他人的企业名称申请商标;将他人的包装装潢,申请为自己的外观设计专利。

恶意抢注,将他人的知识产权,侵占为自己的知识产权;让他人的知识产权,为自己生产价值、金钱。其客观作用是违法、恶性的:抢注,然后用于自己的经营,盗用他人商誉;抢注,然后向经营者勒索赎金。

举例说明商标法中的[恶意抢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获得国务院办公会议原则通过,九届人大常委会已把修改《商标法》列入立法规划,这一消息在法律界和企业界引起了强烈反响。法律界、企业界的人士纷纷表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标法》是一部十分重要的法律,关系到企业和许多个人的切身利益,业界人士希望修改后的《商标法》能够更好地保护广大企业的合法权益,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

《商标法》为什么要修改?据国家工商管理局商标局的有关人士介绍,我国现行的《商标法》是1982年通过的,近20年来,全国的经济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当时制定《商标法》时,全国只有商标3万多个,而目前我国的商标总数已达到100多万个,随着经济体制改革速度的加快,需要《商标法》来规范和调整的内容越来越多,而现行的《商标法》只规定了大的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因此,适时加以修改和补充是十分必要的。

据了解,制约商标恶意抢注的措施是《修正草案》新增加的主要内容之一。近段时间以来,国内抢注商标事件屡屡发生,其中诉诸法律也难以根本解决的也不乏其例。今年早些时候,天津市全兴体育用品厂状告四川全兴足球俱乐部大肆销售全兴牌运动球类,使自己许多客户对其品牌产生疑虑,不敢与其定货,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并公开道歉。“本来四川‘全兴’要状告天津‘全兴’的,没想到自己却成了被告”。四川全兴的代理律师说,两家企业同用全兴商标,四川全兴是在先使用人,天津全兴是在先注册人,四川全兴认为天津全兴是恶意抢注,天津全兴则理直气壮,认为自己是通过合法程序申请注册的,不存在“恶意抢注”,并坚持索赔。对此,四川全兴是“既委屈又无奈”。

全兴的官司尚未了断,北京、青岛、济南三地的亨得利钟表店又为“亨得利商标使用权”对簿公堂,官司打得沸沸扬扬,谁胜谁负尚未见分晓;前不久,北京市一家法院对贵州“老干妈”公司状告湖南华越公司“仿冒老干妈”风味豆豉酱包装装潢一案作出判决,认定湖南华越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但由于此前华越公司申请的“刘湘球老干妈及图”商标几乎在老干妈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陶华碧老干妈及图”商标的同时,已得到国家商标局的认可,法院无法支持华越公司停止使用“老干妈”商品名称的请求。这样的判决似乎有些滑稽,可在为此案召开的法律论证会上,多数法学专家都认为,法院的判决无误,因为法院是无权判决已注册的商标停止使用的,造成这一尴尬现状的主要原因是两个极为相似的商标同时合法并存的现实。

恶意抢注商标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深圳一家外贸公司大规模抢注我国企业知名商标200多件的事件。据了解,这家外贸公司自1995年底以来,共向国家工商管理局商标局提出了240件商标注册的申请,目前已有201件商标通过了初步审定,其中一部分商标与“长虹”、“熊猫”、“凤凰”、“伊利”、“秦池”等几十件公共熟知的商标是相同的文字,还有一些商标与“广州浪奇”、“兰生股份”等几十家上市公司的简称为相同文字。更有甚者,这家公司在注册后竟通过各种方式联系被其抢注商标的企业,希望企业花钱买回自己的商标。该公司还先后向北京、武汉等地的商标事务所发函,请求联系商标转让事宜,并对委托转让的商标明码标价,业界人士对此种恶意抢注行为无不表示极大的愤慨。有关法律专家说,现行的《商标法》在商标权上一直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即商标谁先申请,权力归谁,由此看来,深圳这家公司注册的商标基本上是合法的,也正因为如此,它才能获得200多个商标。但这家公司的抢注商标行为无疑属于恶意抢注。专家指出,现行《商标法》实行“申请在先原则”无疑对增加人们的商标注册意识和法律意识起到一定的作用,但这个原则也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实际操作中难保公平。许多企业花了很大心血和投入创立的商标被人抢注甚至恶意抢注而得不到保护是不公平的,恶意抢注行为既使合法企业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也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据悉,《修正草案》已建议对此做出调整,引入使用在先原则,从而对抢注他人已使用的商标的行为加以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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