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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商号冲突不断呼唤法律制度完善

    发布时间:2008-09-27

商标商号冲突不断呼唤法律制度完善

  “呼市两‘蒙牛’商标商号顶牛”,从媒体对此事件的报道来看,这“牛”是迟早要顶的,因为从“蒙牛酒业”的产生和其对“蒙牛”商号的突出使用,以及蒙 牛酒业公司在市场经营及代理招商中的其它一些不正当行为,均导致市场及社会公众对“蒙牛”商标持有人“蒙牛乳业”品牌的混淆及误认。

  商标权与商号权都属于“识别性标记权”,均是平等主体的民事权利,本可以合法共存,不发生权利冲突,但我国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问题近年来屡见不鲜,且愈演愈烈,其原因主要在于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利益驱动,此为主观诱因;也在于商标和商号具有一定的相似性,这种客观上的相似性使得二者的冲突不断;但最重要的原因则是我国目前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和管理机制相对于市场发展的滞后。

  目前我国调整商标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主要包括:《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涉及商号保护的法律文件主要有公司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行政法规;而涉及如何解决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的法律文件则主要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两份法律文件。

  立法上的欠缺在于商标法未明确规定他人企业名称登记在先是商标注册的禁止条件,《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中也没有明文禁止将与已有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虽然1999年4月国家工商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但该文件属行政解释法规,法律位阶低且可操作性不强。因而目前解决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的法律依据主要源于两个层次:一是具有原则性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二是法律位阶相对较低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部门规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在高层次的统一性的法律出台之前,先适用一些司法解释乃至部门规章是可取的;从法律效力和法律效率角度而言,有必要在时机成熟后出台更高层次的、执行力强的统一性的法律规范。

  在管理机制方面,我国商标注册和企业名称管理登记实行条块分割,分别由不同的部门管理和保护,在不同的地域和不同的系统检索,现实中出现企业名称与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情况是不难理解的。当然就“蒙牛”个案而言,两个蒙牛同在一地,显然并非这一原因所致。

  立法上的欠缺,管理制度的缺失,商标和商号的冲突不可避免将长期存在。虽然就个案而言,受侵害企业可以寻求司法救济,但这是事后救济。而就市场整体而言,能有效减少纠纷,缓解这种现状的根本出路还在于从制度上作合理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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