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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枪“走火”射伤男童眼

    发布时间:2010-07-08

  垦利县城经营小百货商店的高某把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玩具手枪卖给了7岁的小强,致其玩耍过程中打伤了眼睛,结果被垦利县人民法院判决赔偿小强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000余元。


  今年5月初,小强来到高某经营的小百货商店,花10元钱购买了一把塑料玩具手枪和一些“专用子弹”。该种子弹为圆形实心塑料,子弹外包装上的文字说明,其可发射15米以上距离。不幸的事很快就发生了,小强在玩“手枪”时,不慎走火,将自己的眼睛射伤,到医院就诊花费3000余元。后因双方未达成赔偿协议,小强的父母一纸诉状将高某告上了法庭。


  垦利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强作为一名7岁的儿童,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得到父母的监管和保护。对小强受伤,小强的父母应该承担一定的监护责任。高某经营的商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出售没有生产厂家、无商标标识以及无产品合格证,能击发塑料玩具子弹的玩具手枪,并向尚不具备基本生活常识认知能力的儿童出售。小强的受伤,高某作为商店的经营者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60%民事赔偿责任,判决高某赔偿小强损失2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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