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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商遭遇网络维权难

    发布时间:2010-06-21

  绫致公司区的负责人对媒体透露,仅2008年,号称是杰克琼斯原单的服装在淘宝网的销售额就达到3.7亿元人民币,但是没有一件是绫致公司卖出的。绫致公司把www.jackjonescn.net网站的经营者告上了法庭。2010年5月27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开庭审理“擅自注册杰克琼斯官方网站引发商标权纠纷”的案件。


  网上李鬼盛行“有人知道杰克琼斯官方网站的吗?要真的,我不想买假货。”李伟QQ上到处留言。李伟是杰克琼斯的fans,网上杰克琼斯品牌的服装铺天盖地,价格也很诱人。他想通过杰克琼斯官方网站购买正品,却无奈的发现真假难辨。


  最困扰的还有绫致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绫致公司),因为“杰克琼斯”是它旗下的品牌之一。“我们接到了大量的客户投诉,说他们在网上买到了假货。网上冒充我们公司的假网站太多了,我们正在采取措施打假。”绫致公司电子商务部的威昱说。


  记者使用百度搜索“杰克琼斯中文官方网”,发现能找到相关网页约25900篇。其中的网站名称五花八门,但是都以“杰克琼斯”作为关键词,商品都号称是“原版真品”,价格与杰克琼斯专卖店相比十分低廉。一款在专卖店里售价300多元的衬衣,在一家网店上售价仅六十几元。


  威昱表示,杰克琼斯品牌的中文官方网站仅有一家,其他都是假冒的。自2008年以来,网上出现了大量侵犯“杰克琼斯”商标权的侵权产品,给绫致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此前,绫致公司区的负责人对媒体透露,仅2008年杰克琼斯服装在淘宝网的销售额为3.7亿元人民币,但没有一件是绫致公司卖出的。


  威昱表示,其中,客户投诉最多的是号称杰克琼斯官方网的经营者,绫致公司已经把这家网站告上了法庭。5月27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因“擅自注册杰克琼斯官方网站引发商标权纠纷”的案件。


  绫致公司诉称,被告3年前注册了“jackjones.net”域名,并利用该域名开办jackjonescn.net网站,该域名关健词部分与绫致公司“JACK JONES”商标极为近似,明显属于恶意抢注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此案尚在审理之中。


  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网络打假的知名品牌,并非绫致公司一家。去年年末,法国护肤品雅漾开始网络打假行动。雅漾向淘宝网发出律师函称,雅漾从未授权任何人在网上销售雅漾产品,要求淘宝网采取措施来停止在淘宝交易平台上进行雅漾产品的交易,并要求淘宝提供销售雅漾产品的网店资料。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雅漾与淘宝网的纠纷尚未了解。另一法国知名服装品牌皮尔卡丹也向淘宝网发难,开始肃清 “网络购物”的售假渠道。


  皮尔卡丹的代理商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世纪依豪公司)向淘宝网发函,声称其从来没有授权皮尔卡丹羽绒服在网上销售,而淘宝上存在大量销售皮尔卡丹羽绒服的网店。双方经过数月协商未果后,双方对簿公堂。4月27日,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世纪依豪公司起诉状称,该公司调查发现,截至2010年2月9日,淘宝网上共有191个店铺在销售皮尔卡丹品牌的羽绒产品。


  而在之前,香奈儿、瑞士军刀、玫琳凯、阿迪达斯等多家国际品牌商都开始关注网络渠道的打假,并希望联合相关部门进行打假。


  维权困境“2008年网络零售额只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相对于线下的销售额来说,网络渠道只是九牛一毛。这导致许多品牌商对网络销售渠道还不是很重视。”电子商务法专家赵占领说。2008年金融危机后,我国电子商务市场在2009年呈现井喷式发展。2009年10月15日,绫致公司进驻淘宝商城,3天以后,杰克琼斯品牌服装在淘宝网上的单日交易达到到47万元,销量达到2000多件。而这个销售业绩相当于杰克琼斯20家线下店单日销售额。


  李逵来了,李鬼还没有走。


  资深的互联网人士黄相如认为,目前网络打假有四大难题:1。电子商务立法空白,现行法律滞后,难以有效打击网络售假;2。某些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推卸责任,为假货提供避风港;3。被侵权的品牌商因维权成本高昂,取证困难,打假态度不积极;4. 主管部门不明确,网购市场监管混乱。


  而品牌商最为关注的是维权成本高昂。“侵犯我们
商标的网站有几百,但是我们现在只起诉了一家,不是没有证据,而是从成本角度考虑。”威昱说。


  威昱说,网络售假者的成本极低,他们注册一个域名只要花几百块钱。但是企业要证明他们侵权就不同了。除了需要请专业的律师调查取证外,还要对售假过程进行公证。从开始调查取证到法院立案开庭,前后要用七八个月时间,这是一笔不小的费用。据记者了解,以上海市为例,做一次消费过程公证至少需要花费3000元。#p#副标题#e#


  在付出高昂的成本后,并不意味着能得到相应的回报。威昱表示,在侵权诉讼中,争议的焦点往往不是是否构成侵权而是赔偿额度。


  威昱介绍说,要索赔先要证明对方造成的损失,这主要依据对方销售侵权产品的数额来确定。如果是实体店铺,法院在审判中可以根据对方开据的发票,纳税记录等方面数据作为参考。但是这数据在虚拟的网店中是没有的,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法官根据案情“酌情判断”。


  世纪依豪公司的代理律师孙颖认为,由于国内没有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的法律,所以进行诉讼时只能靠《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但是《商标法》主要针对的是实体传统经济,对网络平台购物缺乏针对性,这会给维权造成极大的困难。比如,如何确定侵权主体和侵权行为地就是一个难题。


  孙颖在代理网络打假类案件时,常常陷入一个悖论的怪圈。由于网购消费的虚拟性,难以确定侵权主体和侵权行为地。这时就需要网购平台商提供网店注册者的具体身份信息。但是,网购平台商会拒绝提供:要我提供网店注册者的信息,就要先证明网店注册者确实有侵权行为。如果你到法院起诉网购平台商,要求他提供网店注册者信息,承担侵权责任。法院通常会认为,网购平台只是中介,你要先证明直接侵权人侵权,才能证明网购平台侵权。于是乎,侵权问题就变成了“鸡生蛋,还是蛋生鸡”的问题了。


  “到现在为止,对于网络假货还尚未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意义上的定义。因此想要让企业真正的进行打假,就必须成立一个专门的主管部门,并出台一系列的相关法律,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黄相如说。


  赵占领认为,即将于7月1日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将有助网络打假。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网络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即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也要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这条规定对维权者非常有利,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的条件是被侵权人通知,或者是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不是经过法院确认侵权。”赵占领说。


  赵占领认为,淘宝网作为网络平台经营者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淘宝网被侵权人通知后未采取相应措施,将会与侵权者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淘宝网在回复《中国经营报》记者的采访邮件中表示,淘宝网作为网购平台,将继续不遗余力地打击假货,维护网购平台健康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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