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2日,泉州消费者吴先生向记者投诉:九牧王(中国)有限公司生产的西装套装(型号:180/92B 货号:XAK2410810)存在质量缺陷。没想到刚买不久的西装仅穿几次就出现质量问题,对此吴先生表示非常气愤,同时希望借助媒体的力量将不诚信企业进行曝光,以警示其他消费者在购买时一定要谨慎小心选购。
吴先生告诉记者,由于他工作需要,经常要穿正式装出席一些商务活动。所以西装成了他生活中的常客。他于2010年1月31日左右在泉州九牧王公司门口的一家专卖店购买了一套两千多的西装套装(型号:180/92B 货号:XAK2410810),没想到仅穿几次,那套西装的裤子就出现了严重的起球现象。对于品牌装很有讲究的他,冲着“九牧王”号称“西裤专家”,同时热衷和信赖“九牧王”的质量和款式,进而经常购买“九牧王”这个品牌的西装。但之前买过的九牧王西裤从未出现什么起球现象,更不会说仅穿几次就出问题,这让他不得不怀疑此次购买的西裤存在质量问题。同时,吴先生表示虽然是第一次出现这种情况,但已经让他对九牧王这个品牌失去信心,想必以后都不会再买这个牌子的服装了。吴先生还表示,没想到一家拥有“中国西裤第一品牌”的美誉,也会出现质量问题,这让青睐九牧王西装的广大消费者如何放心购买呢?对此,吴先生希望九牧王公司能就西裤起球给出一个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不重视产品质量,九牧王(中国)有限公司漠视媒体监督 据悉,九牧王(中国)有限公司拥有自主品牌“JOE|ONE九牧王”,主要生产、销售商务休闲男装。公司一直致力于中高档男仕系列服饰的开发生产,产品尤以款式优雅、品种丰富、用料考究、做工精细、品质超群而著称。其中“JOEONE九牧王”西裤素有“中国西裤第一品牌”的美誉,是业界公认的“男裤专家”。2000年至2008年,九牧王西裤连续九年的全国市场综合占有率、市场覆盖率和年销售份额均蝉联全国同行业第一。近年来,企业荣获“最受消费者欢迎的休闲装品牌”、“中国十大公众认知商标”、“福建省著名商标”、“福建省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等称号。那么,作为一家知名企业,九牧王(中国)有限公司将如何面对消费者的投诉呢?
2010年4月7日11时15分,针对消费者反映的问题,记者以书面形式采访对九牧王(中国)有限公司进行了采访: 1、贵公司生产的“九牧王”西裤为何会出现消费者投诉的情况?对此有何解释? 2、对购买了投诉产品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贵公司如何保障? 3、未售出的同款产品是否存在同样的问题,贵公司将采取什么措施? 4、贵公司如何处理此次投诉事件,将采取什么措施重新树立广大消费者对贵公司产品的购买信心? 2010年4月8日15时49分记者致电九牧王(中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21666),该公司客服人员陈小姐获悉记者的意图后称,我们相关负责人说函件已经收到了,但由于我们林董最近比较忙,得等到下个月才有时间回复你们(媒体)。陈小姐表示,虽然“九牧王”号称“西裤专家”,但并不代表它就是十全十美,偶尔也会有一两件出现质量问题。
4月19日14时41分,记者收到了九牧王(中国)有限公司的回复函,函件部分内容如下:……请贵刊转告“吴姓”消费者,请他带上发票或销售小票到我公司销售门店直接投诉要求处理……。同时,我司对任何擅自发布损害九牧王公司名誉下的不实信息的单位及个人,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函件中,却始终未提及西裤出现起球的原因及如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内容。
产品质量容不得一丝一毫的懈怠和马虎,企业对产品质量麻痹大意,置若罔闻的态度和做法,是对自身品牌的不负责任,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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