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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发布时间:2010-06-02

       2009年2月2日,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投诉,对天津市XXX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自2008年开始,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标有放大、突出使用“PULANNA”的网址的化妆品共40种,总计32561瓶(袋)。其中,11种商品按照当事人的宣传单标价计算,非法经营额为584332元;19种商品没有标价,但按照当事人提供的《相近产品价格统计表》中的价格计算,非法经营额为1231004元;还有10种商品无法计算非法经营额。现场还发现了标有放大、突出使用“PULANNA”的网址的包装物407618个。执法机关依法对上述涉嫌侵权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经查,使用在化妆品、肥皂等商品上的第1413209号“  ”商标,是天津市普兰娜天然植物化妆品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天津市XXX化妆品有限公司擅自生产标有放大、突出使用“PULANNA”的网址的化妆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所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7月6日对天津市XXX化妆品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化妆品32561瓶(袋);3、没收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包装物407618个;4、罚款人民币18653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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