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为肥皂注册的“水立方”商标被撤销,商标申请人周某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告到市一中院。昨天开庭时,国家游泳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与了案件审理。
周某诉称,2003年8月13日,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水立方SHUILIFANG”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审查后认为该商标符合法律规定,于2005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肥皂、洗发液、化妆品”等。但去年1月,商评委以该商标具有不良影响为由,裁定撤消该注册商标。周某认为,争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要求法院判令撤消商评委的裁定。
商评委辩称,“水立方”是2008年北京奥运会标志性建筑物国家游泳中心的名称,这一事实已为中国消费者广为知晓。周某申请“水立方”为商标,容易误导消费者认为商品与奥运场馆或国家游泳中心有关,甚至认为该商品为奥运会指定商品。
国家游泳中心表示,“水立方”早在2003年初即被确定为国家游泳中心场馆名称,并于2003年7月28日进行了大规模宣传,在时间上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时间,故应撤销争议商标。此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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