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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侵权官司“打”出驰名商标

    发布时间:2010-04-27

  因注册申请的“ATC及图”商标被一家汽车维修公司用在了汽车电瓶上,该商标的持有者、南京奥特佳冷机有限公司打起了商标侵权官司。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经审查,认定“ATC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依法进行跨类保护,判决被告汽车维修公司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被盗用,持有者打官司维权南京奥特佳冷机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涡旋式汽车空调及汽车空调用压缩机制造、销售的大型高科技企业。2000年,奥特佳公司向国家商标总局提出了“ATC及图”商标注册申请,并获得批准,核定使用商品包括车辆用空调器及汽车空调用压缩机等。


  从2001年起,奥特佳公司一直在公司生产的车辆用空调器等商品上使用“ATC及图”商标,销售网络覆盖黑龙江、广东等21个省、市、自治区,并远销至美洲、东南亚等多个国家,几年来销量和销售收入在全国同行业中排名第一。“ATC及图”商标还获得了“南京市著名商标”、“江苏省著名商标”等称号。


  年9月,奥特佳公司发现我市一家汽车维修公司生产的汽车电瓶上也贴有“ATC及图”和“奥特佳”商标。为此,奥特佳公司以商标权受到侵害为由,将这家汽车维修公司告到市中级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


  审理期间,原告请求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庭审中,被告汽车维修公司辩称,奥特佳“ATC及图”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为车辆用空调器,与他们销售的汽车电瓶并不属于同类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只有在同类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他人商标才构成侵权。因此,他们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奥特佳公司的商标专用权。#p#副标题#e#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商标纠纷案件中,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涉案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而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于驰名商标可以进行跨类保护,也就是说,即使驰名商标没有被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也构成侵权。


  据此,奥特佳公司在庭审中提出,他们公司使用“ATC及图”商标多年,并花费巨资进行宣传,在市场上有很高的知名度。他们请求法院认定“ATC及图”为驰名商标,并根据《商标法》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扩大保护范围。


  不相类似商品也易混淆,驰名商标被跨类保护法院经审理查明,奥特佳公司自2001年经核准注册“ATC及图”商标以来,一直将该商标使用在其生产、销售的汽车空调器等商品上。其制造、销售的车辆用空调器等商品有着较高的质量和信誉。奥特佳公司的“ATC及图”商标和“ATC及图”牌系列产品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并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因此,“ATC及图”商标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应当认定为驰名商标。


  据此,法院认为,由于“ATC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汽车维修公司虽在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亦会给消费对象造成错误的联想或误认,容易导致混淆,误导消费者,致使奥特佳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受到损害。因此,法院认为被告汽车维修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奥特佳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


  互助咨询:


  为他人献爱心为自己留放心南京市职工互助互济会过去,驰名商标一直是由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2001年,最高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确立了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认定驰名商标的制度。自此,驰名商标的认定形成了商标局注册与司法认定并行的模式。记者从市中级法院了解到,法院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把关非常严格,10年来仅认定6件驰名商标。


  “司法认定驰名商标要遵循‘被动保护、个案认定’的原则。”市中级法院民三庭庭长姚兵兵介绍说,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只有在具体案件中当事人提出请求,且根据具体案情需要认定驰名商标时,法院才作出认定。而且,法院的认定仅在该单个案件中有效力。


  记者了解到,在现实中,许多企业为了商业运作,把司法认定当作“争创”驰名商标的捷径,甚至不惜通过构造假案达到目的。为此,最高法院在去年5月出台有关规定《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界定了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适用范围和管辖法院。


  “这条司法解释出台后,市中级法院就成为全省唯一有权利对驰名商标进行司法认定的管辖法院。”姚兵兵告诉记者,法院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严格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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