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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法院探索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模式

    发布时间:2008-11-03

2008年6月19日,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岸区法院)正式受理了原告汪某诉被告某邮政局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这是江岸区法院受理的第一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至此,武汉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机制探索工程全面启动。
2007年7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经研究决定,在兄弟法院已有成果基础上,结合武汉审判实际,探索具有自身特点的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判模式。2008年3月,在市检察院、市知识产权局等的支持下,江岸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正式挂牌成立。2008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函指定江岸区法院审理本辖区的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至此,知识产权审判机制改革已完成机构配置和制度协调。笔者将之称为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的“武汉模式”,现将其做法总结如下:
“武汉模式”的内涵
武汉中院设置改革模式的基本构思是,在不突破三大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前提下,采取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两层面实行案件集中管辖,上、下级法院知识产权庭业务对口指导的方式,整合审判资源,积累审判经验,提高审判质量。具体做法是:属于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由江岸区法院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受理全市由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和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以及该法院辖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属于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即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民事二审案件均集中由知识产权庭审理,并将由中院管辖的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集中到知识产权庭审理。
武汉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在原有两个合议庭的基础上,新增一个合议庭,专门负责指导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培训知识产权法官,以及审理由中院管辖的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和二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审理集中的彻底性
知识产权“三审合一”的实质就是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集中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以解决知识产权技术性带来的刑事、行政审判认定事实困难等问题,实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科学性。如果只将民事、行政案件进行集中审理或者只在一审层面集中,则探索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武汉模式”实现了真正的“三审合一”。首先,上下两级法院都有独立的知识产权审判庭。武汉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是全国成立较早的知识产权专门审判庭之一,具有较为丰富的知识产权审判实践经验。武汉市基层法院过去没有审理过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也不存在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目前也只有江岸区法院涉及探索模式,但是该院在机构设置上实现了一步到位,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配备了具有民事、刑事、行政审判经验的审判人员。独立知识产权审判庭为真正的“三审合一”提供了组织保证。其次,上下两级法院知识产权庭都实现了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无论是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还是江岸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都审理三类知识产权案件,而不是某两类案件的集中审理。第三,由于上下两级法院都有独立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并且都集中审理三类知识产权案件,所以在武汉市的管辖范围内知识产权审判在纵向审级上也实现了完全、彻底的“三审合一”。
资源利用更加合理
从全国案件看,刑事、行政案件数量远远低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从全国现行实施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的法院的收案情况看,知识产权庭审理的刑事、行政案件数量也非常有限,即使是在经济发达地区,每个法院的知识产权庭受理的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每年也不过十几件。刑事、行政案件不但会引起外界对这一审理模式的质疑,也会影响知识产权审判人员综合审判能力的培养,很可能会出现知识产权庭多数情况下难以脱离民事审判庭的窠臼,也会影响这一探索模式的推广。
“武汉模式”在这方面考虑得比较远。武汉市每年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为300件左右,刑事、行政案件在10件左右,平均到每一法院数量就更少。如果在每个法院都建立知识产权庭,现实意义不大,也会浪费审判资源。选择一个基层法院建立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审理全市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那么该法院的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数量和民事案件数量就相对比较平衡。根据调查,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在江岸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每年在40件左右。总体案件数和案件的种类比都足以让该院的知识产权庭能够全面审理三类知识产权案件,又不至于浪费审判资源,也可真正实现审判资源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的整合。还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模式还为知识产权审判机制的探索预留了空间。如果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增加到一定程度,武汉中院还可以增设新的试点法院,直到每个区人民法院都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
此外,“武汉模式”在基层试点法院实行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地域管辖的集中,这必然需要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的参与。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从更高的层面支持知识产权审判机制的探索,也为检察、行政机关的积极参与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武汉市政府知识产权办公室统一协调这一探索工程。武汉中院与武汉市检察院通过联合发文的形式,明确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公诉的管辖事项,使探索工程延伸到了检察机关。因此,“武汉模式”的探索是深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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