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要
波兰现行的商标法是1985年1月31日颁布的,该法于1985年7月1日生效。
过渡性条款:根据老法(1963年3月28日法)授予的权利继续有效。新法的规定适用于1985年7月1日后结案的有关商标的法律行为。使用规定只适用于1985年7月1日后注册的商标。
波兰采用注册在先的商标保护原则,但是最先使用人被授予一定的权利。
波兰接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的注册申请。
波兰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
波兰加入的和商标有关的国际条约和组织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马德里议定书》、《尼斯协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二、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商标可由文字、图形、装饰、颜色组合、商品外形、曲调或声音信号或上述要素的任何组合构成,它必须在通常的商业情况下有足够的识别性。
三、不可注册的商标的构成要素
1.不具有识别性的商标:
(1)仅仅在商业中描述商品或服务的商标;
(2)仅仅表示商品或服务种类的商标;
(3)涉及商品性质、质量、号码、数量、特征、价格、意向使用、制造方法、制造日期、制造地点、成分、功能或用途的商标;
(4)与相似商标有关,但不足以区别商品来源的商标。
2.违背法律或社会并存原则的商标;
3.侵犯他人人身权或财产权的商标;
4.含有虚假情况的商标;
5.包含有波兰人民共和国的国名或其缩写,或其象征的商标;包含有波兰国旗或国歌、武装部队的标志、国家质量符号或安全标记的商标;
6.含有波兰行政区、市镇或地区的名称或徽章,波兰命令、裁定、勋章或奖章以及著名标记或军徽的复制品(经正式授权的除外);
7.含有巴黎公约成员国或任何国际组织成员国的名称、缩写或象征的商标,或在申请人不能证明他被授权在商业中使用的奥林匹克的标记;
8.与在先注册商标近似误导公众的商标;
9.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近似误导公众的商标;
10.自注册商标失效之日起3年内的该期满失效的商标;
11.构成了被保护的植物种类名称的商标;
12.含有仿造官方认可的印记或品质证明的商标;
13.表示实际上非该商标商品来源的所在地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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