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册商标的无效:
(1)如果商标注册违反禁用条款则全部或部分无效;或与他人商标在先权利相冲突,自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5年内全部或部分无效;
(2)商标注册的取得系违反申请人资格而获得;
(3)商标注册系以巴黎公约某一成员国内真正持有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人名义取得;
(4)商标注册人被法院裁定其商标注册违反不正当竞争法;
2.驰名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
3.任何人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专利争议委员会提出对注册商标的争议;
4.商标注册有效期满未续展;
5.集体商标使用的商品不符合共同质量要求或其他一般要求而由法院裁定终止保护;
6.因三年不使用而被裁定撤销;
7.作为商标权拥有人的法人被清算或自然人的经营活动被终止;
8.商标权人放弃;
9.商标因成为某种商品的通用名称,他人申请撤销该商标被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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