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更
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向商标审查官中请变更下列商标注册事项:
1.撤销商标注册所包含的某项注册商品;
2.商标注册入的名称、国籍和地址;
3.商标代理人;
4.其他法律法规允许变更的项目。
二、转让
在泰国,商标申请可以转让和继承。如果发生商标中请的转让,转让人或受让人应在商标注册前通知商标审查官。如果商标申请人死亡,其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应当在商标获得注册前及时通知商标审查官,以便实施继承程序。商标申请转让或继承的注册应当符合商标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至于注册商标权,它既可以连同有关的商业项目一并转让或继承,也可以单独进行注册商标权的转让或继承。而联合商标则必须作为整体一并转让或继承。
注册商标的转让或继承应当进行相应的注册,并按照商标法的要求,提供注册商标转让登记所需的商标转让协议和商标注册证原件,在注册商标继承的登记时,提供被继承人的遗嘱或有关证明材料,以及商标注册证原件。
三、许可使用
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就其注册的部分或全部商品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许可应当具备书面协议,并按照商标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情况:
1.商标许可协议规定的许可条件和许可期限,并且被许可人应当保证许可人能够实际控制许可产品的质量;
2.许可商标所使用的产品;
3.说明商标许可是独占性的,还是非独占性的。
如果商标审查官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许可不会引起公众对许可商标的混淆和误认,并且也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道德和公共利益,则将接受该商标许可的注册,反之,可以驳回商标许可注册的申请。
一旦商标审查官决定接受或驳回商标许可的注册登记,则应当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并在通知书中说明接受或驳回的理由。商标许可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的90天内,就商标审查官的决定向商标委员会申请复审。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复审申请,则商标审查官的决定将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商标委员会的裁定是终局的。
商标被许可人在商业活动中对许可商标的使用被视为是商标所有人对商标的使用。同时,商标许可的双方可以联合向商标审查官申请变更许可使用商品或商标许可使用协议中的商标许可条件或限制。
如果商标许可协议中断或失效,商标许可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商标审查宫申请撤销商标许可注册。此外,其他利害关系人或商标审查官可以基于下述理由向商标委员会申请撤销商标许可注册:
1.商标许可使用导致对社会公众的欺诈,或造成混淆和误认,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规范;
2.商标所有人不再有能力实际控制使用其商标的许可产品的质量。
如果撤销商标许可注册的申请已提出,商标审查官或商标委员会应立即书面通知商标许可人或被许可人,以便其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最少15天,最多60天的期限内,提交相应的答辩文件。商标审查官或商标委员会应当向答辩人提供撤销理由。商标审查官一旦作出撤销或维持商标许可注册的裁定,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商标许可人或被许可人,并说明作出裁定的依据。撤销或维持裁定到达商标许可人或被许可人时立即生效。同时,商标许可人或被许可人有权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90天内,向商标委员会提出复审。如果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复审申请,商标审查官的裁定将是终局的。
商标许可注册如果被撤销,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将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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