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要
1.坦噶尼喀保护商标的法律是1986年制定的商品和服务商标法,该法于1994年10月1日正式生效。所有依据旧法注册的商标仍然有效,并可以申请续展。以前在B部注册的商标,新法实施7年以后,才能有效。
2.可以申请注册的商标。
(1)系列商标——在一个注册申请中,申请人可以将数个商品或服务商标作为系列商标申请注册。这些商标使用在相同或非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虽然在实质上非常近似,但在以下方面有所区别:①对已经使用或打算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表述;②对数量,价格,质量或产地的描述;③商标的非显著部分;④颜色。
(2)联合商标——同一所有人的一个商标和另一个已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注册官会要求将该商标作为已经注册商标的联合商标申请注册;在申请注册一个整体商标时,申请人同时主张该商标各个部分的权利,该整体商标和各个部分将被作为联合商标予以注册;系列商标中的各单个商标视为联合商标。联合商标不允许单独转让。经注册人申请,如果注册官认为不会造成混淆,注册官可以解除联合商标的联合关系。注册人也可以申请将数个已经注册的单个商标联合起来作为联合商标。
(3)指定颜色的商标——商标可以整体或部分指定一种或多种特定颜色,在判定该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时,指定的特定颜色将作为考虑因素之一。未限定颜色的商标,将被视为对所有颜色注册。不同颜色的数个近似商标可以作为系列商标在一个申请中申请注册。
对证明商标和防御商标没有规定。
3.商品和服务采用国际分类。
4.坦噶尼喀属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非洲区域工业产权组织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
二、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构成要素
商品或服务商标是指用于或将用于某种商品或服务,旨在区别不同所有人或提供者的商品或服务的任何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姓名、品牌、图形、标题、标签、票签、签字、字母、数字、印章、插图、像徽或以上任何形式的组合。
三、不可作为商标注册的要素
1.有悖法律或道德的标志;
2.对于商品或服务的自然属性、来源、制造、特性或用途带有欺骗性或容易引起混淆的标志;
3.仅仅由商品的形状、颜色或容器组成的标志;
4.军队的标志、旗帜和其他象征物,政府标志,任何国家或国际机构的标志(除非经相关机构批准);
5.模仿、翻译他人或在国内驰名的商品或服务商标、商号或公司名称的标志;
6.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容易引起混淆的标志,诚实的共同使用人除外。
四、申请人资格
使用或打算使用商品或服务商标的人或其注册使用人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已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商品或服务商标注册的任何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受让人(受让人也应符合该条件)有权申请优先权。
五、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商标注册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注册官提交,包含:申请人名称、地址、职业或行业,商标图样,需要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以及类别,申请人或注册使用人的正在或将在坦桑尼亚使用该商标的声明书。
申请优先权的,必须向注册官提交基础注册的完整信息。
注册官将对申请注册的商标的可注册性以及是否要求将该商标与其他商标构成联合商标等进行审查。
如果符合注册条件,申请注册的商标将在商标公告中予以公告。如果注册官有反对意见,将在意见中指出接受该商标注册的条件,通知申请人并限期答复。如果审查官驳回注册申请,必须告知申请人驳回的理由。
六、商标异议
申请注册的商标公告后,任何人都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对其提出异议。如果公告的商标和其他人使用在先但未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且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在先使用人可以对其提出异议,但必须同时对在先使用的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如果公告的商标和他人在坦桑尼亚使用的企业或公司名称近似,或者代理人未经其他国家的被代理人同意申请注册其商标,相关权利人都可以提出异议。对注册官的决定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诉。注册官或法院都可以对公告商标的使用附加限制条件。
商标公告期过后,便可以获得注册,申请人可以获得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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