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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噶尼喀商标的续展、转让、许可、撤销、使用等事宜

    发布时间:2014-01-22

一、注册的效力、有效期及续展

商标一旦获得注册,注册人将在相关商品的销售、进口以及授权销售和进口上享有专用权。

商标初次注册的有效期为7年,自申请之日起算。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10年。

注册商标因未交纳续展费用被撤销,自有效期满之日起1年内,其他人不得申请注册。

申请注册时,注册人必须提供声明书,保证在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前3年之内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上已经使用该商标。否则,注册人必须提供未使用的理由,并确认其无意放弃该商标。

对整体商标的使用视为对所有分别注册的部分商标的使用;对部分商品或服务的使用视为对所有商品或服务的使用;出口使用视为在坦桑尼亚的使用;对联合商标中一个商标的使用视为符合使用要求。

二、注册商标的使用、撤销及限制

注册商标可能会因未使用而被撤销,撤销申请需向法院或注册官提出,并证明在其提出撤销申请1个月之前连续3年或更长时间内该商标未在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被使用。商标在特殊情况下未被使用的除外;在初次公告后5年内未使用或获准注册之日起2年内未使用的(以时间在后的为准)除外。

因错误登记而受到影响的人可以请求法院也可以请求注册官发布命令予以删除。如果因欺诈而错误登记,注册官可以亲自请求法院发布命令予以删除。

一个商标的初次注册在注册之日起7年内将被视为有效,除非该注册因欺诈而获得;或者该商标在注册时就不符合要求并一直未符合要求。

三、在先使用者的权利及未注册商标的效力

在先使用者可以继续使用商标。任何商标注册都不能阻止诚实使用者对其自己的姓名、其企业所在地名、其企业前任的姓名的使用或对其商品或服务的特点或质量进行诚实描述。

未注册商标不受法律保护;但是,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对假冒商品或服务的行为采取法律措施。

四、商标的转让和许可

1.转让

商标可以转让。商标转让只有经过登记才可以对抗第三人。注册商标可以转让,正在申请中的商标也可以转让。

2.许可

可以在商标注册的所有或部分商品或服务上设置注册使用人。注册使用人对商标的使用视为商标所有人的使用。注册使用人可以请求商标所有人对侵权行为采取法律措施;如果商标所有人拒绝,注册使用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亲自采取措施。

许可合同必须含有商标所有人关于质量控制的内容。除非有相反规定,许可合同都被视为非专有许可。

除非有特别限制,注册使用人享有商标所有人全部权利。

基于国家或经济发展的需要,部长可以要求许可合同必须经过注册官的同意。

商标许可不许转让;注册使用人无权再许可。

五、其他

可选择使用“已注册”字样表示注册商标。

对注册商标的海关保护没有作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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