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无为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经营户无为张某销售的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某牌香水洗衣粉,其外包装上标注有“3·15”标志及图案(3·15及地球人形组合图),遂依法对该经营户开出万元罚单。
经查,当事人张某从无为县无城镇潘某处以60元/件(每件7袋装)的价格,购进1件东莞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某牌香水洗衣粉(外包装标注净含量:1.168千克,产品标准号:洗衣粉WL-AQ/FW2-2008,地址:广东东莞市万江区某某社区工业区),而后以9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了3袋,剩余4袋继续对外销售。经中国消费者协会鉴定,其未授权许可东莞市该化妆品有限公司使用“3·15”商标。当事人销售的某牌香水洗衣粉,侵犯了中国消费者协会“3·15”商标专用权,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由于未能提供进货单据、销售凭证,也未建立进销货账簿,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经营额无法计算。
“3·15”标志用中国消费者协会会徽图形来表示,权属中国消费者协会。从社会心理上来说,“3·15”是优质商品和服务的象征。很多消费者将标记“3·15”标志的商品看作是有保障、无危害、高品质的商品,所以,即便是带“3·15”标志的商品价格略高,仍有很多消费者愿意购买。很多不法商家正是为了迎合群众的这种消费心理,冒用“3·15”标志,以提高市场购买率。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3·15”标志作为注册商标图形,受《商标法》保护,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另外,中消协已于2006年全面叫停“3·15”标志认证,已被认证的企业已在指定的期限内或合约期满后停用。消费者在购买“3·15”标志商品时,要认真辨别,以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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