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超市网记者报道,根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的有关规定,商标异议期间从初步审定公告的次日开始计算,为期三个月。
为了充分保证异议申请人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在法律规定的三个月内提出异议,同时避免商标异议期间与商标专用权产生日重合,我局决定调整初步审定公告时间。自第1096期(含该期)商标公告起,各期初步审定公告日由原来的每月7日、14日、21日和28日调整为每月6日、13日、20日和27日;注册公告日期以及注册商标专用期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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