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有人侵犯了自己的知识产权行为,是欲除之而后快,还是把他变成“咱的人”?不断增多的知识产权纠纷开始让人们思索 “一方胜出、一方死亡”之外的解决路径。法律专家建议,当事双方若能达成合理的知识产权使用协议,就能让剑拔弩张的“相争”变为合作共赢的“分享”。
上海某商贸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眼镜及配件销售、维修,光学仪器、设备销售的专业公司。2006年,该公司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了“YES(E反写)”商标。然而,他们发现一家公司在未经自己授权的情况下,也使用该商标开了一家眼镜店,并宣称自己是商贸公司正宗下属门店。商贸公司起诉至杨浦区法院,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并登报道歉。
一番调查下来,法官发现被告的主要股东系商贸公司原职工,虽然侵权使用注册商标,但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均过硬,居然“商誉”不错。如果原告坚持高额赔偿,无异于杀鸡取卵,于是,法官萌生一个想法:促成双方合作。
被告承认自己侵权,但也流露出加盟意愿。法官建议原告将眼光放长远些,与被告达成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原告不仅能每月收取加盟费,也能带来经营规模和利润的双重增加。就这样,商贸公司不仅拿到了赔偿款,还多了一家加盟店。
并非所有的侵权之讼都以这样的结局收场,常常是侵权人频频陷入诉讼泥潭,另一方面权利人也为维权而耗费大量精力、财力。以某视频网站为例,一年竟30多次被推上被告席。然而,不无尴尬的现状是,一方面权利人频频举起维权大旗却收获寥寥,但另一方面,社会大众对这个领域知之甚少,版权意识淡薄,侵权行为多如牛毛,尤其在互联网上,“复制粘贴”的内容提供方式已成潜规则。
“与其相争,不如分享”,这是华东政法大学游伟教授为权利人摆脱讼累开出的药方。他表示,侵权纠纷其实是利益之争,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时代,加强沟通、构建新的利益分享体系才是维护可持续利益的办法,著作权人要学会与他人分享“蛋糕”。
分享是否会损害商标注册权利人利益?杨浦区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陈杰华表示,眼镜商标权的案件虽被成功化解,但被告对自己的侵权行为也付出了相应代价。共享要在双方均有合作意愿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如果被告根本不具备相应生产能力和经营资质,就根本谈不上商标使用权的分享。他说,如果当事人双方能够就某项具体的知识产权,按照合理条件,缔结许可使用协议,那么这有利于减少知识产权纠纷的发生,促进智力成果的传播和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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