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商标,是指未投入使用或者虽曾经使用,但现在不再在使用的已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这包括以下两种情况:注册后从未使用过的商标与注册后虽然曾经使用过,但现在不再在使用的商标。
闲置商标的使用有效性包含三种情况:
1.不在使用,但尚在有效期内或经续展注册仍在有效期内的注册商标;
2.因不使用,商标已过有效期,没有办理商标续展手续的商标;
3.企业被宣告破产或因其他原因被依法注销,但商标仍在有效期可未被处置未办理商标转让手续的商标。
对于上述出现的许多闲置商标,商标转让机构,可以联合企业主管部门要做到:
1.对于虽不使用,但尚在有效期内或经续展注册后仍在有效期内的商标,为企业牵线搭桥,使不被使用的商标重新找到婆家,盘活企业商标资产,让“死”商标“活”起来。
2.对于商标已过有效期,企业也未办理续展注册手续的商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能擅自行事。企业未办理续展注册手续的商标由商标局予以注销,企业对该商标不再享有专用权,企业也无权对该商标行使处置权。对于这类商标,商标转让机构不宜直接为其牵线搭桥。这类“死”商标只有通过商标注册管理机关、依据《商标法》才能使它“活”起来。
3.企业因破产、停业、转制而被注销后,即丧失了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与企业有关的包括名称权、财产权等在内的相关权利不复存在。同理,商标也因主体的消亡而应进入公有领域。商标权也不应继续存在,所以,企业注销后,其注销前未处分的商标权即应视为消亡。对于这类企业注销后的商标,商标转让机构也不再组织企业间的转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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