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关于商标注册申请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时,应按照商品与服务分类表的分类确定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在不同类别提出注册申请,这样既可以避免商标权适用范围的不正当扩大,又有利于商标审查人员的核准,同时对商标专用权也进行了有效的保护。
我国1988年10月以前,一直使用1963年由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商品分类表》,该表将商品分为七十八类。1988年11月 1日起,我国商标注册采用国际分类。《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表》将商品分为三十四类,服务分为八类。商品注册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应按照国际商品分类表确定申请类别,使用该表的商品名称,不能用商品的型号、俗称或译音名称来填写注册申请书。如果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名称在分类表中找不到,申请人不能确定其申请类别的应提供产品说明书。实物照片和实物,由商标局有关部门人员分析研究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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