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一些特殊的商品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并同时规定这些特殊商品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现阶段这些商品主要有:人用药品包括中成药(含药酒)、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
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8年1月4日《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
【法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
【文 件 号】工商标字1988第9号
【颁布部门】国家工商局
【颁布日期】1988年01月14日
【实施日期】1988年01月14日
【正 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及南京、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依照《商标法》第五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我局确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人用药品包括中成药(含药酒)、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现予公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400-700-0065
在摘编网上稿件时,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无法及时确认稿件作者并与作者取得联系。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地向权利人支付作品使用费,请作品著作权人及时与本网站联系,以便支付稿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