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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世纪品牌之争”落幕 “采乐”回归圣芳

    发布时间:2011-04-11

        美国强生公司与广东佛山圣芳公司长达11年的跨世纪马拉松争议终于有了最终结果。记者在日前举行的“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上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已对“采乐”商标争议案作出终审判决,圣芳公司拥有在日化市场使用“采乐”商标的合法权利。

    有关专家表示,这个案件,从裁定到撤销,从撤销到续展,时间跨度之长,反复之多,最终上升到最高法院,在中国商标权争议诉讼史上是非常少见的。

    1998年11月,强生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提出请求撤销佛山圣芳“采乐”商标注册申请。

    1993年,强生的“采乐”(繁体)商标在中国获核准注册,核定使用范围为第5类“人用局部抗菌剂”。1998年,佛山圣芳“采乐caile”商标获有关方面核准,商标分类属于“化妆品”类,产品范围主要为洗发香波、护发素、洗面奶、牙膏等。

    “强生的‘采乐’(繁体)和圣芳的‘采乐’有很大区别。两个商标所属类别不同,强生的只能用于药品,圣芳的只能用于化妆品。”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子奇说。

    两者似乎井水不犯河水。但强生公司提出了异议。1999年、2001年,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两次作出终局裁定,驳回强生的申请,维持圣芳公司“采乐”商标的注册。按照有关法规,对这一结果当事人不得复议,也不得提起诉讼。但强生于2002年第三次提出申请。2005年6月,商评委作出撤销圣芳“采乐”商标的裁定。圣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07年5月、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维持商评委2005年裁定的判决。

    2008年5月,圣芳公司启动最后的司法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兵说,圣芳与强生案件时间长、反复多,在商标权争议案中是极其少见的。他说,知识产权强国才是经济强国。当前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意识虽在增强,但还远远不够,保护自主知识产权亟须培育企业的保护意识、抗争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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