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08-10-06
司法解释明确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即使是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从而误导公众的,也将被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依据司法解释,除了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提供法律保护外,对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也提供保护。该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这里的民事法律责任,则仅指“停止侵害”,而不包括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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